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