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