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在必要时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