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立项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四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