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