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黑土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黑土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