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