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
(二)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在黑土地上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
(三)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支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研发、生产。
(四)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五)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