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查验中发现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涉嫌间谍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相关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