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开发,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采取生物、工程和农艺等多种措施,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