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对于水土流失区域,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计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恢复和整治水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