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已修改新建房屋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按照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公示后确定,并按照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