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