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