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满足物业管理的使用。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首期开发阶段按照规划技术标准,明确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当以方便业主和物业服务活动为原则,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暖等基本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