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