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在乡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当地县(市、区)卫生系统所属医院住院期间,药品减免20%,手术费减免40%,床位费减免60%。在乡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卫生系统所属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