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