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