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