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四)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五)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六)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七)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八)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