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三)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四)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五)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六)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七)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