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六)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七)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