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二)横过机动车道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的;(三)违反非机动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四)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五)在受阻路段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