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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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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效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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