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清障车执行紧急任务或者车辆故障等确需在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行驶、停车的情况外,不得在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
(二)发生故障时,不得占用行驶车道检修车辆;确实无法正常行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清障施救队伍派出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三)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四)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驾驶人在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