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