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有效交通运输、建设、城乡规划、农业农村、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价格、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