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国防教育经费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