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