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规定的;(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