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