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对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