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