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作说明。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