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