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时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