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闲置用房(用地),建设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为辖区内的失能老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支持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以及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