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在满足上款保障对象需求的基础上,空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优先接收在本市居住的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年优抚对象、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其收益应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