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