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容错机制,留足行业发展空间,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