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构建“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