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清理地方实施的证明事项,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索要单位、办事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