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提高融资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建立多样化的融资模式,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