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优化整合网格内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为成员的医疗联合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配置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实现行政、人员、财务、质量、药械、信息系统等方面统一管理,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付费改革,提升区域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能。
鼓励三级公立医院通过托管县级医院等多种形式组建医疗联合体,向县级医院派驻管理团队和专家团队,帮扶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联合体建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