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煤矸石综合利用产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在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绿化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煤矸石等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市场规则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先选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煤矸石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