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