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研究解决专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检举专利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