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编制并定期公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关键技术的研发、专利申请和产品的开发,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