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