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护青年职业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

对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应当专款专用。

参加青年职业见习的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在见习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